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7日 政策文号:池政办〔2015〕59号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15〕59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5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此件有部分删减) 池州市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助推我市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以股权投资方式培育、孵化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的优质创业项目,鼓励和促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市创新创业,特设立池州市创业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使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营。第三条 天使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总规模1亿元。首期安排20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第四条 天使基金由池州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统一管理和运作,投资项目由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第五条 天使基金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地、税收、统计关系在池州市;(二)拥有创新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三)净资产不得为负数;(四)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五)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种子期企业指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初创期企业指从业人员在2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第六条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园区负责向市科技局推荐项目。市科技局进行项目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推荐给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第七条 天使基金投资管理团队应根据创业企业的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确定投资额度,并在投资协议中确认投资款项的具体用途。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投资委批准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可提高到500万元。天使基金对创业企业投资后不能成为第一股东。第八条 天使基金投资流程包括:孵化筛选一投资立项一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退出。(一)孵化筛选。基金公司根据项目库进行初步筛选,项目经理加强与项目所在孵化空间管理者进行沟通,对拟跟进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二)投资立项。基金公司对拟跟进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天使基金支持的,召开投资立项会,决定是否立项。(三)尽职调查。基金公司项目管理团队负责对已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撰写投资建议书。(四)投资决策。市政府成立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投委会成员由基金负责人、项目经理、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项目企业所在地的园区负责人及相应行业的2-3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和1名投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市国资委负责建立,专家必须达到中、高级职称水平。投委会实行记名制投票,每人一票。每个项目必须获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实施投资。天使基金对单一项目申请最多只受理两次。天使基金的投资价格原则以被投资企业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的企业价值为依据,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30%,不得高于评估值进行投资。(五)投资实施。投资项目经投委会决策通过后,由基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相关的投资文件,拨付投资款。(六)投资管理。1.项目经理按照《投资协议》和《章程》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基金公司不得派员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2.天使基金是否对同一企业增资由投委会决策。3.各县区(园区)协助基金公司对天使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与创业辅导。(七)投资退出。1.退出时间。投委会根据天使基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退出时间。2.退出方式。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时间,通过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退出或通过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退出。通过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退出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等主管部门发布的国有股权退出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公司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报投委会审定通过后根据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实施。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退出价格。天使基金投资项目通过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的,其退出价格按照退出时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所认定的企业价值作为挂牌底价。天使基金投资项目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第九条 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时,基金公司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由投委会决策后实施。投资项目处置、清算完毕后,基金公司向国资委递交天使基金投资损失核销报告,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核销。第十条 天使基金与其它基金公司合作投资项目,其投资、收益分配、退出及激励政策等按双方签定的投资协议执行。第十一条 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天使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市国资委负责基金公司的绩效考核,市金融办负责基金公司的运营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基金公司的审计监督。(二)天使基金要真实、完整、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1.向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报送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为:签订投资项目、退出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出现基本面变化等。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内。2.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3.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和季度财务报告。第十二条 天使基金由基金公司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情况一年一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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