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0日 政策文号:池政办〔2010〕66号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征管措施不到位、漏征税款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严肃税收法纪,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9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契税、耕地占用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是地方可用财力的重要来源之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督促征收机关和有关协征部门严格把关、依法征管。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减免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治税,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现行税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缓缴和豁免欠税。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地区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有违反税法规定、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依法限期改正;对擅自越权批准减免、缓缴和豁免的税款要依法及时追征入库。三、明确职能部门征管职责。各级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应依法履行协税护税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99号)要求,坚持执行“先税后证”制度,支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财政部门应在纳税人全部缴清税款后开具完税证明;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给予办理土地或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或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四、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报土地交易和房产预售信息,核对权属转移对象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把关,防止偷税漏税情况发生,共同做好征收护税工作。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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