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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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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4〕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贵池区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的意见》(卫农秘〔2014〕77号)精神,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促进村级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建立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村卫生室及村医抗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提高村医服务积极性,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在全区统一建立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资金是指由省、区及乡村医生个人按一定的数额缴纳,在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用于救助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专项储备基金。统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其村医。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按照“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政府资助、多元筹集”的原则筹集统筹资金。凡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其村医都必须交纳统筹资金。第五条  统筹资金原则上每年筹集一次,筹集时间为上年 的11月份。2015年以后年度的统筹资金的筹资标准,将综合 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纠纷的赔(补)偿年均发生频次、统筹资金结余情况、赔(补)偿金额及其增减幅度、村卫生室 业务收支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确保统筹资金持续发挥风险分担的作用。村医个人的筹资标准与其医疗纠纷赔(补)偿发生的频次、赔(补)偿数额等相挂钩,年度内未发生赔(补)偿的,下个年度的筹资标准在上年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统筹资金由辖区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在镇街领导下统一收取,上缴财政专户,并为缴款的村医开具收费票据。省、区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支付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统筹资金具体管理机构设在区卫生局,区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任务。统筹资金的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通报一次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有效。第八条  统筹资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按规定在现相关财政专户中开 设“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分帐户,用于统筹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村卫生室发生医疗纠纷后要立即向所在辖区卫 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区统筹资金按照“风险共担、分段累积”的原则统筹支付,支付依据为:医患双方在辖区卫 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持下协商解决的协议书、区医调 委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赔(补)偿数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须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生效后,统筹资金方可支付。第十条  赔(补)偿数额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医疗纠纷,由当事村卫生室自行承担,统筹资金不予支付。赔(补)偿数额在1—5万元(不含5万元)之间部分,统筹资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当事村卫生室承担;赔(补)偿数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部分,统筹资金按6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当事村卫生室承担;赔(补)偿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统筹资金按7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当事村卫生室承担。单起统筹资金支付赔(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统筹资金赔(补)偿的费用包括医疗纠纷和医疗纠纷在处理过程中村卫生室承担的诉讼、病理检验、鉴定等有关费用。第十一条   统筹资金对以下医疗纠纷的情形不予赔(补)偿:1.未按规定缴纳统筹资金的村卫生室及其村医发生的医疗纠纷;2.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使用私自采购药品的、未经注册等非法行医造成的医疗纠纷;3.其它被认定不能赔(补)偿的医疗纠纷。 第五章  资金的支付与监管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申请使用统筹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1.发生医疗纠纷在所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持下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须提交由司法部门公证调解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纠纷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须提交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调处相关结果由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报区卫生局备案。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发生医疗纠纷经协商、调解、判决需赔(补)偿的,且符合资金赔(补)偿范围的,当事村卫生室负责人必须经所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后,向区卫生局提出赔(补)偿申请,区卫生局审核批准,报区财政局,由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拨付赔(补)偿金。第十五条   区卫生局在受理统筹资金赔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区财政局在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补)偿金拨付到当事村卫生室所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十六条  统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区卫生局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将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和统筹资金使用情况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通报。第十七条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辖区村卫生室医疗质量管理,指导村卫生室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村卫生室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要加强统筹资金的管理;区审计局每年对统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区监察局对统筹资金的赔付、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统筹资金属专项储备基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凡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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