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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价局关于顺价疏导冬季非居民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安价管[2018] 145 号 有效性:有效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顺价疏导冬季 非居民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安价管[2018]145 号   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顺价疏导冬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悉,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顺价疏导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皖价服函[2018]216号)精神,为疏导气价矛盾,保障我市天然气正常供应和安全迎峰度冬,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顺价疏导冬季非居民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管道天然气非居民工商业用气在原阶梯气价基础上实行季节性上浮,上调幅度为0.55元/立方米。调整后具体标准为: 第一档:年用气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均按3.59元/立方米执行; 第二档:工业小微企业及年用气量在100万立方米(含)-300万立方米的企业,均按3.49元/立方米执行; 第三档:年用气量在3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企业,均按3.44元/立方米执行; 第四档:年用气量在5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均按3.39元/立方米执行。 二、请你公司接文后,切实做好季节性上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2019年4月1日起(或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季节性价格上浮时),你公司要立即终止上浮,仍按我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安价管[2018]99号)执行。        安庆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27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城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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