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政策文号:安价管[2015]116号 有效性:有效
安庆市物价局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住建委  安庆市水利局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费 和水资源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价管[2015]116号 安庆供水集团公司、各取水单位: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6届人民政府第36次)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6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1.0元/m³,特种用水1.60元/m³。 2.企业有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再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水系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即0.5元/m³;对自行处理达标(国家一级标准)排放且不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水系的暂不征收。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8元/m³;其中,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kwh;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kwh,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2.地下水: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15元/m³。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为0.30元/m³。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0.70元/m³。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吨产品0.20元计征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时间 (一)对安庆供水集团公司供水范围的,由安庆供水集团公司根据用水性质实行分类,按实际用水量随水费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铜矿专线除外)和水资源费。 (二)其他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直接征收。 (三)以上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 三、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1.污水处理费优惠标准。 对A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m³以内(含8m³)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对B、C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³以内(含6m³)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 上述低保对象每户每月超出免收的用水量部分,其污水处理费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污水处理费优惠方式。 污水处理费优惠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低收入群体凭水费缴费凭证和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于每年元月份和七月份在安庆供水集团公司领取返还的污水处理费。 四、几点要求 (一)物价、财政、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收缴力度,做到应征尽征;同时认真落实污水处理费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二)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涉及面广,请征收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进一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安庆市物价局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住建委                 安庆市水利局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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