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荐2017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安经信中小企函[2017]379号 有效性:有效
安经信中小企函[2017]379号各县(市)区经信委(经科委),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经发局: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和《关于推荐2017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皖经信中小服务函[2017]16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一、请各县(市)区认真组织学习《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辖区内服务机构对标培育工作,同时,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做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二、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示范平台每三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截至2017年底有效期满的省示范平台可再次申报。三、请各县(市)区于12月14日前将推荐文件、《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二份及电子版上报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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