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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策文件】《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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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蚌埠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皖金〔2022〕8号,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私募投资基金市场主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金〔2022〕93号),为规范、高效、有序推进安徽省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下称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经同意在蚌埠片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第三条  新设立的试点企业注册地需在蚌埠片区内。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经验、能力的境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在境内其他试点地区取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蚌埠片区内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第四条  为保障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建立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会商机制(下称市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外事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蚌埠市中心支局)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试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试点工作日常协调、服务,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第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股权(财产份额)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 第二章 试点申请第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申请人。第七条  申请人向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提交申请,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初核意见,提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初核意见及申请人申请材料转至市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对口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会商,就试点资格及投资额度等形成会商意见。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反馈试点资格及投资额度的会商意见;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商情况反馈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并退回申请材料,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会商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落地后,试点企业及时向市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履行报备手续。会商不属于行政审批,是为试点企业登记备案、享受政务服务和扶持政策措施提供便利,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优化监管、加强政务服务、防范处置风险创造条件。会商意见不构成对试点企业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试点企业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试点企业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第八条  申请在蚌埠片区注册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由拟注册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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