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滁政办秘〔2019〕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等。第三条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奖补政策的落实。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四条对在滁高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第五条对在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滁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第六条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等次分类奖补,A类10万元、B类5万元、C类3万元。第七条对专门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补,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奖金额度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给予100万、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九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需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依据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拨付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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