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暂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滁政办秘〔2019〕11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科技研发平台、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以及从事人口健康、医疗卫生、气象、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科技强警、智慧城市建设等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活动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政策的落实。第二章 扶持措施第四条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对获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第五条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获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第六条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根据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需求,围绕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新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医疗卫生、人口健康、气象、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科技强警、智慧城市建设等,对每个科技项目,给予10—20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第七条深入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对获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10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第八条扶持资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九条申报。每年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和园区申报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企业和有关单位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正式行文转报市科技局。第十条审查。市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后,与市财政局共同拟定支持项目名单。第十一条公示。经确定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后的项目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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