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暂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滁政办秘〔2019〕11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滁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市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障资金,专门用于合作银行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进行补偿。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科技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业务的组织实施,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贷款企业的准入、审核与推荐,贷款损失的代偿办理;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督促合作银行加大贷款投放与代偿清收力度,鼓励合作银行开发科技信贷新产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其他未明事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实施。第二章 合作银行与风险补偿金第四条 市科技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须遵守风险补偿金运作相关管理制度。第五条 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类贷款、增信类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贷款模式。第六条 合作银行根据专户存入的风险补偿金,提供不低于10倍的授信额度。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从每年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风险补偿金首期总额不低于400万元,3年内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第三章 贷款推荐与管理第八条 扶持对象。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良好、持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第九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与推广,小试、中试等环节的研发投入等流动资金周转。第十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贷款企业实行名单准入制管理。贷款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查筛选后向合作银行推荐。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取得准入资格的贷款企业申请贷款时,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程序组织审核,并在贷款发放后,将贷款投放明细提交市科技局备案。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相关情况。第四章 代偿管理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由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等共同承担风险,其中风险补偿金承担不超过50%的贷款本息损失(具体比例根据信贷产品按协议约定)。第十五条 代偿后,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偿所获资金在扣除必要追偿费用后按政银双方协议约定偿还政银代偿金额。第十六条 每年度市科技局向市政府专题报告风险补偿金使用及代偿情况,并从下一年度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补充风险补偿金。第五章 监督与约束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若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市科技局应取消其贷款资格。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作银行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市科技局取消其贷款资格,通报相关部门,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不得申报各类扶持项目。第十八条 对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最终导致风险补偿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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